银河集团9873.cσm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(试行)

来源: 日期:2023-11-15点击:

银河集团9873.cσm·生命科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(试行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完善银河集团9873.cσm·生命科学学院(以下简称学院)内部治理结构,保障学位授予质量,规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和《江西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)是负责学院学位评定工作的专设机构,负责对学院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决策、指导、监督、检查和评估,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。

第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遵循依法、民主、科学、公正的议事原则,遵守严格的议事规范,实行民主表决制度。

第二章 组成规则

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、各学位点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组成

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9-13名,设主席1-2名、副主席1-3名、秘书1名。主席由院长、书记兼任,副主席由副院长兼任,秘书由学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担任。

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党委会审定,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

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的聘期与其职位聘期一致,如因职务变动导致成员遇缺时,缺位由该职务的继任者接替。

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存在学术不端、师德失范、违反法律及校纪校规等行为的,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,取消其委员资格。

第三章 工作职责

第九条 审核学位申请人申请资格和答辩资格。

第十条 审核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。

第十一条 审核授予学位人员名单,作出同意授予、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位建议,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。

第十二条 推荐优秀学位论文。

第十三条 调查学位授予、导师聘任及相关事项的异议问题,提出处理意见。

第十四条 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。

第四章 议事程序

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,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、副主席可以召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,会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。

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-2次工作会议,每年6月应召开一次审议学位授予的工作会议。

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(含)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。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,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。

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参加工作会议,如有特殊情况须向主席请假,且不得委派他人替代出席会议。

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,可通知相关人到会汇报情况、回答询问。

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。在讨论、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,或是委员本人与表决议题有利益关联的(如涉及委员教研室教师、科研团队成员或自己的学生相关议题时),该委员应当回避。

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,应由秘书收集、打印会议材料,拟定会议议程,并报副主席、主席批准后,提交全体会议审议。

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

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具有以下权利:

1.知悉与学位评定事务相关的学校、学院各项管理制度、信息等;

2.就学位评定事务向相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提出咨询或质询;

3.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、独立地发表意见,讨论、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。

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履行以下义务:

1.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,遵守学术规范,恪守学术道德;

2.遵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,坚持公平公正原则;

3.对会议审议内容及过程保密;

4.对学院学位评定事务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,实施监督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,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党政办公室。
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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